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1314号
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优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瑜,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反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计凡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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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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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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