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131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雪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优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涛,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沪0113财保2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临高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31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计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