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03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动力公司北岭南大厦四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73453。
法定代表人:叶光庆,经理。
被告:寿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全福元中心A3#楼电商大厦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FDEE710。
法定代表人:王立,经理。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63273.055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潍坊寿光洛城碧桂园一期一标段、二标段货量区装饰工程;工程地点:潍坊寿光洛城街道富士街与尧河路交界处;工程范围:3#楼墙地面贴砖;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15日做完。2018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潍坊寿光洛城碧桂园一期一标段、二标段货量区装饰工程;工程地点:潍坊寿光洛城街道富士街与尧河路交界处;工程范围:10#楼墙地面贴砖;开工日期:2018年12月2日;竣工日期:2019年2月28日做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竣工后,工程总价款63273.055元(3#楼工程价款为53261.775元,10#楼工程价款为10011.28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载明,该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师贤
人民陪审员  齐玉梅
人民陪审员  刘秀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