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4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
被执行人:***,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动力公司北岭南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734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304民初48535号、(2020)粤03民终194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保全作出(2019)粤0304财保33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持有的XXX股权,上述股权暂无证据证明有处置价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房产,暂无法处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XXX的小型汽车查封结果为:已作第13顺位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张焕川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