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1150号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穗天花装饰行。住所地:清远美吉特华南装饰城A17栋一层1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18DDW0M。
负责人:李跃飞。
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动力公司北岭南大厦四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73453。
法定代表人:叶光庆。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穗天花装饰行与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穗天花装饰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6.93元,减半收取计1178.46元。
审判员 罗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