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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深圳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4706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1。 被告:天津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