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472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山西省应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情况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