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4707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天津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