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4707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天津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