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市鲍沟镇赵庄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826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鲍沟镇赵庄小学,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滕州市鲍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中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吕建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鲍沟镇赵庄小学、滕州市鲍沟镇人民政府、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第三人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飞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