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826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鲍沟镇赵庄小学,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滕州市鲍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中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吕建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鲍沟镇赵庄小学、滕州市鲍沟镇人民政府、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第三人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飞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