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翔,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3号2005房。
法定代表人:何孝贵。
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翔,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3号2005房,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和芑装修装饰施工合同》以及案外人张和平、***、***、***出具的《**受伤事故证明》的内容显示,被上诉人**的受伤事故发生地为广州市番禺区保利大都汇B71楼(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