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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榕北建筑工程分公司与上海睿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怡军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2515号
原告: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榕北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虞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云,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云飞,总经理。
被告:上海怡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亮,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兵,董事长。
被告: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练方平,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榕北建筑工程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睿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怡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方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榕北建筑工程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南川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榕北建筑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幸  冬
书记员 周靖雯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