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1413号
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刘红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城北乡槐南村陆庄组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钧。
被告: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百祥路恒祥苑****div>
法定代表人:赵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扬州市新甘泉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陈胤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飞,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与被告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信公司)、被告扬州裕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元公司)、被告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裕信公司、裕元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279043.42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金威公司在该项目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裕信公司、裕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裕信公司与金威公司签订《传达室干挂协议》一份,约定,金威公司将新厂区传达室、门库石材干挂、传达室玻璃幕墙及铝板吊顶施工发包给裕信公司,合同暂定价24万元。后裕信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裕信公司、裕元公司、金威公司达成了《会议纪要》,案涉工程未付工程款由裕信公司、裕元公司、金威公司三方共管,所有付款需经裕信公司、裕元公司、金威公司三方共同认可。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合计为279043.42元,裕信公司、裕元公司、金威公司应予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圣泰公司提交的《传达室干挂协议》、《会议纪要》不足以认定裕信公司将金威公司新厂区传达室、门库石材干挂、传达室玻璃幕墙及铝板吊顶施工转包给了圣泰公司。同时,金威公司亦否认了裕信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圣泰公司的事实。故本院认为,圣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许 林
人民陪审员 曹学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