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审被告: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城北乡槐南村木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黄宝生
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尤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