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1638号之一
原告:合肥明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A区二期07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8098N(1-1)。
法定代表人:徐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驭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兰亭园1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52746F。
法定代表人:刘世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明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驭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明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明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明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1958.5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原告合肥明坤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天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杜鹃
书 记 员 杨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