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30号,注册号340100000157612。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195416元、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2920元,共计2042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42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