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5408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阳光花园49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87225。
法定代表人:施建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瑞德良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88号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8REKB15U。
法定代表人:林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国,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瑞景商业广场1#楼13层1-15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52326Y。
法定代表人:薛有吉。
被告: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58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3073X。
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铮铮,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厦门瑞德良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厦门瑞德良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厦门瑞德良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厦门瑞德良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厦门瑞德良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月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瑾君
代书记员 陈伟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