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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速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速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科技城物联网示范园7号楼二层203-20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211号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园G3座19F。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皎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58号30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西安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11幢40403室。法定代表人:**。上诉人福建速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厦门**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安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1知民初3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速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花停车场的业主是汇鑫公司,汇鑫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亦不能证明速泊公司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速泊公司亦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故本案应当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未作答辩。**公司、汇鑫公司未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汇鑫公司、**公司、速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公司专利号为2016113XXXX.6、名称为“停车场线上对接优惠的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判令**公司、速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汇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侵权产品,并立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2.判令**公司、速泊公司、汇鑫公司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实际赔偿金额计算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日止,合理支出暂计5万元,共计105万元;3.判令汇鑫公司、**公司、速泊公司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2021年4月30日获得授权。汇鑫公司经营的***花停车场使用了**公司、速泊公司制造和销售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停车场线上对接优惠的装置,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公司、速泊公司制造、销售、**销售、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并使用,上述行为均侵害了**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速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速泊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速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属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同时起诉了**公司、速泊公司、汇鑫公司,**公司、速泊公司、汇鑫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其中汇鑫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公司选择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起诉事实,汇鑫公司涉嫌实际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其使用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合法拥有案件管辖权。因此,速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福建速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故陕西省西安市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的规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辖区内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速泊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汇鑫公司、速泊公司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责任等,可以待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再行审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综上,速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