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11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911号
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2258924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2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
被告: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3355970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南区(娄葑文体中心)一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樊金祥。
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