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3号
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2258924C。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
被告: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报慈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80161Y。
法定代表人:樊金祥。
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1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8931元,由原告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