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2258924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常乐坊**。
法定代表人:夏文。
被申请人: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3355970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娄葑文体中心)**南侧
法定代表人:樊金祥。
申请人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超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