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7民初988号

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3号楼2-A506号。

法定代表人:洪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槐伍一,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树记,该村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礼军,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槐伍一,被告安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树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礼军、郑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人民币90500元,违约金27150元,合计117650元;2、退还招标押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2018)招标文件于2018年4月10日中标,中得与被告的绿化工程。中标当日双方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30天,依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90500元,约定种植项目为栽植乔木国槐300株胸径8CM、乔木法桐50株胸径6CM、乔木法桐50株胸径8CM、全部栽植树木养护期为一年。合同约定资金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合同价款95%,养护期结束,不计利息支付5%。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方)负责栽种指导、负责指定栽树位置,同时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种植树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原告在被告指导下已经按期全部约定履行完种植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实属无奈,唯有诉诸于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乔木法桐80株胸径8CM,不是原告起诉状中描述的50株胸径8CM。2、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本项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成活清点数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决算,上级拨款到位后付合同价款的95%”,不是原告起诉状描述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合同价款95%”。3、绿化工程至今未组织验收,上级也没有拨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4、因工程未验收,无法退保证金。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凭《验收报告》复印件、保证金收款凭证到唐山市丰南区村民委员会退取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现没有达到退保证金的条件,无法退保证金。5、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树苗存在大量死亡和丢失情况。被告方2020年4月23日对绿化工程情况进行了清点,合同约定种植树苗430棵,现状是成活286棵、死亡104棵、下落不明40棵。二、原告未能拿到工程款完全是原告方的原因。1、合同约定的养护期满前大新庄镇领导和丰南区农业农林局来查看过,因成活率太低,说无法验收(合同中写的确保成活,所以无法验收),原告方也没有进行补栽。2、因原告方承包的绿化工程成活率低,上级不能组织验收,也未拨款,才导致原告没有拿到工程款。并且因为成活率低的原因致使被告以后也很难拿到上级拨款,此责任应由原告承担。3、原告方一直未主张验收,也没有找被告协商给付工程款的事宜,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方也希望原告做好绿化工程,经上级验收合格后如愿拿到上级拨款。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8年4月10日,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安子村绿化工程(2018),同日,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安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双方就大新庄镇安子村村内绿化工程签订了《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为大新庄镇安子村街道两侧及村委会指定地点;开竣工时间为30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开工至2018年5月1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资金由上级拨款;乙方以90500元中标;项目要求为大新庄镇安子村绿化工程1、栽植乔木国槐300株胸径8cm,带土球,养护一年。2、栽植乔木法桐50株胸径6cm,带土球,养护一年。3、栽植乔木法桐80株胸径8cm,带土球,养护一年;资金结算1、本项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成活清点数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决算,上级拨款到位后付合同价款的95%,养护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结束,不计息支付5%。乙方必须出具税务局开具的正式发票,税款自负。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凭《验收报告》复印件、保证金收款凭证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退取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甲方聘请监理公司,并自行组织人员按合同中的要求(施工设计说明和施工设计图纸等)进行监督,凭监理报告,甲方清点结果,勘察现场的会议纪要和乙方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在栽植过程中,甲方负责指导栽植技术和督导。甲方负责指定栽树位置。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并对乙方的服务不符合合同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乙方严格遵守工程质保承诺,养护期内,乙方负责对苗木进行管护,确保成活。养护期发生苗木死亡问题,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按原苗木标准进行补栽并进行养护;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植树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并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上述合同甲方处盖有被告公章及赵连互、赵连前、赵术银签字,乙方处盖有原告公章。同日,被告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

2、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绿化工程于2018年5月10日已完工。2018年6月份因天气连降暴雨导致91棵树木死亡,具体为国槐90棵、法桐1棵。原告陈述上述91棵树木死亡后,被告没有要求其进行补栽,被告主张其在养护期内发现树木死亡后多次以电话通知原告进行补栽,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3、2020年4月30日,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8年,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村内绿化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招标,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价中标。工程中标金额90500元(大写玖万零伍佰元整);种植乔木国槐300株胸径8cm、乔木法桐50株胸径6cm、乔木法桐80株胸径8cm;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养护期内,确保成活。工程竣工时,双方未组织验收。养护期满后,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发现:“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种植树木430棵,其中成活286棵、死亡144棵(死亡率为33.5%,合同约定确保成活)”,因绿化树苗死亡率过高,镇政府无法组织验收,安子村村民委员会也未拿到财政拨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中标通知书》,原、被告签订的《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绿化工程合同》,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绿化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聘请监理公司,自行组织人员按合同中的要求(施工设计说明和施工设计图纸等)进行监督,凭监理报告,清点结果,勘察现场的会议纪要和原告方投标文件进行验收,但被告并未组织验收,另从被告所提供的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认可案涉工程养护期已满,综上,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系被告不履行义务所造成,且案涉工程养护期(质保期)已满,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还。庭审中原告认可养护期内因天气连降暴雨,死亡91棵树木,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通知原告方进行补栽,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原告进行补栽,且综合考虑栽树位置由被告方指定、树木死亡系不可抗力所造成等因素,本院认为对于养护期内死亡的91棵树木的损失不应由原告方承担。被告在举证期内提出对被告村内绿化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勘验,但被告提出申请时案涉养护期已满,故对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500元,违约金27150元,合计人民币117650元;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常州市天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么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