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5777510931L。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9273828R。
法定代表人:林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鳞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