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9273828R。
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668C。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闽06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行为。
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已被龙文法院冻结,现进行轮候冻结,本院向还向车管、证券、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正建设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闽06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