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宁波中勤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931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03078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1394137。

被告:宁波中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9474906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158室。

法定代表人:孙秧波。

被告:王文祥,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中勤建设有限公司、王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69元,本院依法收取263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朱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