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81民初85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城20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