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182行审212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5月,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非法占用3978平方米土地建造加气站。所占土地316平方米位于圈外林地范围内,属于限制建设区,建有占地面积23平方米、建筑面积23平方米的房屋和其它构筑物,不符合大慈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62平方米属于允许建设区,建有占地面积46平方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符合大慈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资执[2008]39号)规定的罚款幅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978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23平方米房屋和其它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62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46平方米房屋和其它构筑物,并处非法占用3662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114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6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人民币81140元。2016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6]第6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建土政罚决[201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97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23平方米房屋和其它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62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46平方米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大慈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振
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