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建德市交通运输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建民初字第1135-1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其哥哥。
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观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鸣、王明来。
被告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黄朝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群。
被告建德市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吴红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余闻涛。
被告建德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吴红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余闻涛。
被告建德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德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群、姜群娣。
被告建德建通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群、姜群娣。
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维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余闻涛。
被告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丽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余闻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建德市交通运输局、建德市公路管理段、建德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建德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德建通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建德市交通运输局、建德市公路管理段、建德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建德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德建通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剑韵
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
人民陪审员  毛毓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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