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