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6民初10316号
原告:上海审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28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西水桥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审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审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4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将某2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以4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2月5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顾问内容:对被告的组织架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业务流程进行设计(梳理)、优化和规范描述,并形成《建德市A公司企业管理汇编》。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30日。被告项目代表为***。顾问服务成果验收方法:顾问服务成果,采用客户项目代表签字认可方式验收。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本次咨询报酬总金额为98,000元;第一次支付50%定金,49,000元,签约后1周内支付;第二次支付50%,49,000元,咨询成果全部提交后1周内支付。2022年1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咨询报酬49,000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项目代表***在《管理咨询成果提交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了原告提交的合同约定的全部咨询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咨询成果全部提交后1周内(即2022年2月5日之前)支付咨询报酬尾款49,000元。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咨询报酬尾款。
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尾款金额本身无异议,但是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不存在违约。因为签订合同目的为要求原告根据被告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定制,但是原告提交均是采用的模板。被告多次要求修改,原告至今也未修改,而且原告仅提交部分电子文档,没有形成汇编。如果被告构成违约,违约责任的计算由法院认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技术咨询合同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管理咨询成果提交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7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代表***),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的路通企业咨询交流微信群聊天记录(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29日)、被告补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7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代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即被告提交的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部门职责权限和定岗定编》、《绩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核心流程汇编》、建德市XX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书》、《部门职责权限和定岗定编》、《绩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核心流程汇编》,证明原告未为被告进行定制化服务,与双方约定服务内容不一致。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即便上述证据真实,两家公司的咨询方案在组织机构、职能分配、流程设计、薪酬等级等方面的设计均不相同,因此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的上述材料,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案外人建德市XX有限公司的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庭审后,被告补充提交的文档截图,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微信群聊天记录不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未对该份截图的来源进行说明,本院对真实性无法审查,故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2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名称为“路通企业咨询交流”的微信群中发送过“建德B公司部门职责权限和定岗定编”、“路通公司岗位说明书”、“建德B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第3周咨询计划”、“路通公司流程管控”“第4周咨询计划”等文件。该微信群中包括被告人员。
2022年7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项目代表***催要合同尾款,但是***表示“我们想成果修改好的时候再支付你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按约提供咨询服务,被告作为委托方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咨询服务文件均分阶段提前在微信群中进行过发送,被告人员接收后并未提出异议,而被告已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成果提交确认单后,未按约在一周内向原告支付报酬,显然不当,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报酬49,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2月5日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审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酬49,000元;
二、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审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