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澜海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民终976号
上诉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澜海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7.5元,由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王 佳 审 判 员  周韵琪
法官助理  曾 璜 书 记 员  夏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