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与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505民初1507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的经营者许福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未能给付清结货款致本次诉讼,责任在被告,其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1,318,565.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9月2日盖章确认的统计明细中对于其结欠原告的苗木款总金额予以确认,但没有确定具体的给付时间,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于该日起向原告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以苗木款1,318,565.5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同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合理期间内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其行为可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之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要求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花卉、苗木、盆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2015起因工程需要而长期向原告订购苗木,但相关苗木款未即时结清。2018年2月,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苗木款计1,572,962元,被告于2018年春节付款200,000元,尚结欠1,372,962元。此后,被告又有工程需要由原告供货,经双方对账后由被告于2020年9月2日盖章确认,原告所供工程及苗木款明细如下:凌某大厦金额118,527.50元,已付款300,000元;协某屋顶花园金额38,234.50元,已付款300,000元;中某核心区金额381,161.50元,已付款33,193元;上海某伯爵金额410,873元,已付款270,000元;另,2020年8月18日被告指定第三方向原告付款100,000元。综上,被告至2018年2月止结欠原告之苗木款及原、被告于2018年2月后所发生业务之苗木款的总和金额为2,521,758.50元、被告已付款1,203,193元、累计未付款为1,318,565.50元。此后,原告因催要上述欠款未果,遂致诉讼。
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苗木款1,318,565.50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以苗木款1,318,565.5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0)。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2元,减半收取8,4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41元,由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3,44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陆平
书记员  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