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福娥。
被执行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藏书福娥花卉苗木经营部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74310.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143元,合计1390453.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453.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