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花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4592号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一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花城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季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