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皖0291执857号
安徽新航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芜劳人仲【2016】148-1号、芜劳人仲【2016】14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支付2016年7月份的工资284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08元,合计6551元。
二、向**支付未签字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9664元。
三、为**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方应承担的具体缴费金额及补偿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请人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3元。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