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165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福海,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博(实习),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店纬二路西段天中第一城小区(13栋东3单元3层西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13515020(1-1)。
法定代表人:袁万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33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在西华县东王营乡李方口小学院内实际承建西华县2015年农村中小学维修改造项目第10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2019年7月15日,西华县财政局经被告账户转付我施工款55333元,被告应即时转付给我。可被告以账户冻结等理由,多次拒付我此项工程款。造成我损失,农民工工资无法给付,社会影响极坏。为求及早给付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平安过年,更为求公平正义,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告提供地址找不到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国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蔡全杰
书记员胡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