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执保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万友,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二路西段天中第一城小区(13栋东3单元3层西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13515020(1-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查被申请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财产可供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来洪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