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90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二路西段天中第一城小区(13栋东3单元3层西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万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533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在西华县东王营乡李方口小学院内承建西华县2015年农村中小学维修改造项目第10标段工程的施工有关事项,2019年7月15日,西华县财政局经被告的账户给原告转付施工款55333元,被告以账户冻结为由,拒绝给付。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2019年3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