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6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二路西段天中第一城小区(13栋东3**3层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豫1728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