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0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纬二路西段天中第一城小区(1栋东3**3层西号房)。 ***申请执行***、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22民初3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调解: 一、被告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55333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汇入原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黄泛区信用社账户:62×××88。 二、双方其他无纠葛。 在本案执行过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有存款,已被我院冻结但仅有零星存款,不在对被执行人***、财付通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但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被我院依法冻结,但实际控制仅有零星存款,不在进行对其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