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1904号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潞阳村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