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315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潞阳村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94353558J。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告:李治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照权,男,系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
被告:傅廷志,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李治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傅廷志(后面两个被告系本院根据被告李治虎申请而追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中瑞建设有限公司、李治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傅廷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