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恢11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53078506M。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南泉中心社区北泉村泉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738641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4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恢1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