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4067号
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252号。
被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
被告:贺应该,男,年龄及身份信息不详,住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应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