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53078506M。
被执行人:青岛润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南泉中心社区北泉村泉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738641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5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润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强制)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500000.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