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13民初2348号
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田保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明,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负责李沧区文昌路幼儿园建筑防水工程,合同对工期、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被告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63740.3元。庭审中,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再分包给原告,因此,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亦应对所欠工程款项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366.27元。两被告于2018年9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50000元,2018年11月2日之前给付原告177366.27元。
二、如两被告任一笔逾期付款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22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