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079号
原告: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德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汇聚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