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079号 原告: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德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汇聚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