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829号 申请人: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德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申请人汇聚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