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2984号
原告: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黑龙XX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XX瑞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4731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