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183号
申请人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285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的房权证号为胶私字第号房产四处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8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30285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等。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胶私字第号房产四处。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