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170号
申请人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302853.8元。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48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302853.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青岛德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胶国用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乐